業務構成
- 2018 年 10 月 26 日,該基金選擇根據 1940 年投資公司法及其修正案(“1940 年法案”)作為業務發展公司(“BDC”)接受監管。
- 此外,出于美国聯邦所得税目的,本基金選擇作為受監管投資公司(“RIC”)對待,其定義见經修訂的 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 M 子章(“法典”)。
- 該基金还打算繼續遵守該准則規定的要求,以维持作為 RIC 的税務待遇。
- 該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產生當前收入,並在较小程度上實現长期資本增值。
當前主要矛盾
- 資產增长、客戶流量、费率、信用質量或利差收入能否支持資產管理的持久收益?
- 利润和回報對利率、市場水平、融資成本和監管有多敏感?
- 資本配置、风險控制和資產负债表質量是否會提高长期每股價值?